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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不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③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讼请求,信访人应当予以登记,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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