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8.05.16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办〔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2号)要求,现将省政府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重点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条例》,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信息公开的内容、途径和保障措施,以及按照《条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重点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建立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行政执法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使职权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对存在违法执法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计划实施工作要求

   昆明市综合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项目的执法检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市监察局、市保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市属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由本地区、本部门法制机构牵头,先组织自检自查,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将根据上报情况,对有关单位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对列入全省专业类执法检查的项目,请有关部门按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先进行自检自查,并积极支持、配合省属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云改办发〔2008〕32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

   (一)综合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二)专业类(由下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1.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条例》;

   3.省交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

   4.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省工商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6.省国土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7.省林业厅:《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8.省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

   9.省地震局:《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10.省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二、计划的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检查,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和谐云南。

   (二)主要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2.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三)基本要求

   1.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3月底前送省政府法制办。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我省的法制督察人员应当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在本计划的执行中,有义务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实施监督。具体监督时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邀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并作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对本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4.本计划为全省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组织计划外的执法检查,以避免重复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减少被检查单位和当地群众的负担。检查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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