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9-09-04 12:05 字号: [ 大 中 小 ]
张敏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昆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综合考虑城市高架道路隔音板安装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市交运局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9年3月8日,我局牵头起草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成区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和轻轨道路高架段声屏障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主城五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报请市政府审定。
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进行了专题研究,我局再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补充、修改及完善,第二轮征求了主城五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2019年4月30日,经与市交运等部门反复对接沟通,形成《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成区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和轻轨道路高架段声屏障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报审稿)》(昆生环请〔2019〕38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将正式印发。
二、 意见或建议办理情况
昆明市设置区域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已建和新建“城市三路”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中:“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一)坚持“后建服从先建”的要求,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三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三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交通噪声污染,对确需设置声屏障措施的,应组织充分论证;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与“城市三路”保持合理退距,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二)坚持“保障退距”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建设布局,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三路”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退让距离,具体退让距离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坚持景观协调性的要求,声屏障规划设计应当考虑景观效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鼓励设置实心基座,中间透明材质的声屏障。
(四)坚持规格统一的要求,声屏障的设置在同一路段应当做到外观、材质、样式等规格的基本统一。
(五)坚持保证隔声效果的要求,声屏障的长度为噪声敏感建筑物向“城市三路”垂直投影并向两侧各外延不少于10米;相邻敏感建筑物之间(以建筑物外墙计算)的距离小于50米的,声屏障应连接贯通。
三、 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措施
(一)对于新建的“城市三路”等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对声屏障设置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成在前, “城市三路”建成在后,出现噪声超标并被反复投诉的,应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确保这些路段噪声排放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及由其组织建设的“城市三路” 声屏障的清洁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三路”的噪声防护距离;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对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否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与“城市三路”之间保持一定的退让距离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三)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城市三路”沿线项目,应监督建筑设计单位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文件,考虑周边环境特点,对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以使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对退让距离无法保证的,应督促建设单位采取建筑隔声相关措施,减少噪声影响。
(四)加强建成区内“城市三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声屏障设置路段的重点审查,督促城市规划建成区“城市三路”等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交通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并向社会公开。
(五)各县(市)区应按照划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对于移交辖区政府管理的声屏障,应严格落实地管理职责,加强管理维护工作,同时做好老旧声屏障的更换工作。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如噪声敏感建筑物后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城市三路”建成,出现噪声超标和反复投诉的,由辖区政府协调敏感建筑物开发单位,并由开发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六)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鸣号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城市道路声屏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7日
(联系人:许成德;联系电话:6415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