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9-09-04 12:06 字号: [ 大 中 小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昆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6号建议的答复
段跃红等3位代表:
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昆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提出的《进一步加大白色污染治理,为推动昆明市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筑牢生态保障的建议》交由我局主办,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我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购物袋。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为消除“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001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地方性法规,使我市“禁塑”工作开始有法可依(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5月29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88号替代)。日前召开的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9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今年昆明市将通过抓实示范片区建设、学校医院试点、党政机关试点等多种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6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30%以上。
二、 意见或建议办理情况
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要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200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8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切塑料购物袋。同时,将“禁塑”的主要责任部门明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环保部门积极配合改革、工商和质检部门主要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加强体系管理,严格环境监督。市生态局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结合自身主要职责“严格按照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生产厂家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废塑料回收运输、贮存、再生利用等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源头治理,规范主体准入。全市各级发改、工商部门从源头上进行污染控制,把住塑料袋行业准入及生产、销售关。一是加强对生产、销售塑料袋及塑料制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管理,严格前置审批的条件和资质。
(三)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了“禁塑”宣传工作,向市民印制发放了《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意见》宣传手册,定购可重复使用的无纺环保袋,在相关环保宣传活动中发放。
三、 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措施
“禁塑”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不仅仅是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事,也不是经过三、五年就可完成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策法规的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执法工作,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从生产企业、经营者到全体市民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普及教育,提高自觉意识。“禁塑”不应局限于某个特定场所,它涉及地理范围、经济利益、观念意识等问题。下一步,将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新闻媒体加大对“禁塑”的宣传报道;机关单位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广泛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知晓“禁塑”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合理使用环保购物袋,依法生产、销售合格环保购物袋,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明确工作分工,履职尽责到位。“禁塑”涉及到发改委、工商、商务、环保、质监、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在责任监管问题上,我市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大对生产源头、运输环节的治理和流通环节的查处力度。发改、工信委等部门严格审批,对凡是不能自然降解的塑料袋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审批;质监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生产企业,坚决予以查处取缔;交通部门加强运输环节的检查,防止省外非自然降解塑料购物袋流入我省、我市;商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检查,严厉查处使用非自然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
(三)疏堵双线并重,科技有力支撑。在限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寻找塑料购物袋的替代品,大力倡导自然降解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在农贸市场、餐饮业、药品销售业、物流运输业等各个行业大力推进环保型自然生态降解塑料购物袋的销售使用工作,力求让环保型自然生态降解塑料购物袋占领市场,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四)发挥自律作用,达成环保共识。工商部门积极引导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建立禁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措施,督促其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起督促检查场内商户严格执行国务院、云南省有关“限塑”、“禁塑”和销售使用合格环保塑料购物袋规定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销售使用环保塑料购物袋的台账制度。
(五)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令行禁止。一是严把经营登记注册关。对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当事人,从严把关。二是加强日常监管与开展专项集中执法检查相结合,不定期对问题突出的市场、区域、地段等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将超市、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内容,督促商场、超市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强化管理意识,引导经营者承诺不进、不存、不销、不提供塑料购物袋,自觉销售使用环保购物袋,逐步建立和完善销售使用环保购物袋的长效监管机制。
以上答回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5日
(联系人:向斌 电话/传真 :6416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