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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发布

昆明市司法局关于对《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司法局   2023-08-04 18:40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23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45室,昆明市司法局(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fzb@126.com。


附件1:《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昆明市司法局关于《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昆明市司法局

2023年8月4日


附件1: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打造等,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是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应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的财政支持措施及投融资政策,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与监督工作。

水务、滇池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材料和设备,引导海绵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昆明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滇池管理、园林绿化、防汛抗旱等部门统一编制或修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编本辖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用地的占比和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对各类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内容,制定出量化指标。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落实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叠加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城市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排水防涝、节约用水、竖向和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在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技术措施、投资估算等。

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投资备案表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技术措施和投资估算等。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论证后可以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

(一)项目位于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或经过地质勘查后认定不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

(二)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传染病医院、危化品仓储区等特殊污染源地区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文物保护、军事设施等项目。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量化指标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当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滇池管理、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查中,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要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或者未按施工图施工的,由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实现建设工程档案同步收集、同步编制、同步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其他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护。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制度。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海绵城市设施日常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标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毁、危害海绵城市设施。

因城市管理、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意见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共建共享,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级绩效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本级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以排水分区为单元,从自然生态格局、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辖区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并定期通报。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损毁、私自拆除、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预警装置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按原标准修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城市雨水的入渗、滞蓄、收集、净化、利用、调蓄、排放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昆明市司法局关于《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是我市2023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之一,结合专家意见及听证代表意见,更名为《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目前,已按照立法工作规范和要求,完成了全部立法流程,形成了《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下面,就《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办法(草案)》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安排部署,我市从2016年起开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并于2022年5月成功申报为国家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立法工作,既是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国家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立法工作是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法治化的现实需要。2016年以来,我市一直按照国家、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部署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临时机构,编制海绵规划,全市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在制度机制、部门职责、过程管控、运营维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依然缺乏法治保障,法治化管理格局尚未形成,要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明确的,2030年,所有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难度较大。

完成立法工作是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明确要求。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在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条件中有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已制定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法规;尚未制定的,应有明确的立法计划,并承诺在建设期内完成。”2022年,在申报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时,市人民政府承诺:在示范城市建设期内完成立法工作,因此,《办法(草案)》的制定出台,也是按照国家要求履行承诺的工作内容。

二、 主要依据

起草《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国内相关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经验。

三、 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监督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

(一)关于总则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办法(草案)》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明确了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同时对资金保障、队伍建设及宣传引导也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方面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十一条。《办法(草案)》在规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的同时,落实“多规合一”要求,更加强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中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自然生态空间布局等管控要素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法定图则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各层级规划的衔接,并明确规定城市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在系统梳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各项技术准则和指标的基础上,从项目立项审批、规划用地选址、设计审查等方面明确各方职责并提出具体要求。通过在规划编制与衔接、立项要求、供地要求、设计要求、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档案报送等审查环节予以控制,以大幅提升海绵城市建设设计规范的刚性。同时,还对某些符合特殊情形建设项目中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的豁免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运营与维护方面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共四条。《办法(草案)》以专章形式对海绵设施项目运营与维护作出规定。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对其提出了技术、服务、保护措施等具体要求,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禁止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相应要求。同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共建共享,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关于监督考核方面

第四章,监督考核,共四条。《办法(草案)》规定海绵城市建设需优化绩效评估与考核体系,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级绩效考核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本级绩效考核体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法律责任方面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办法(草案)》明确转致适用,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破坏设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关于附则方面

第六章,附则,共二条。《办法(草案)》对本办法中出现的海绵城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等术语进行了解释。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同时,对实施时间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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