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财政局 2023-12-12 11:28 字号: [ 大 中 小 ]
昆财采〔2023〕21号
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财政(分)局、采购代理机构: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跟踪指导和日常监管情况,梳理了政府采购项目中常见的营商环境问题,形成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现予印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应注意避免清单所列的情形;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要将以下情况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更新不良行为清单。
一、采购人采购主体责任履行基本情况
(一)采购人未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健全,单位内部审批程序不完备,未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未安排采购专办员;
(三)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应采尽采;
(四)未依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及合同备案;
(五)采购人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及紧急采购事项选择不适当,存在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形;
(六)采购人未按照采购结果及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采购人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不完整。
二、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
(一)采购信息未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填写,而是以“详见”附件、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代替,且相关资料未有效公告或公示;
(二)采购信息不公布采购人联系方式,而是以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联系方式代替;
(三)在采购公告中不公告明确、具体的采购需求;
(四)采购结果公告不详细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不规范公告代理服务费及其收费标准,不准确填写采购日期,不公告采购文件或者对公告的采购文件设置密码;
(五)不在法定时限内发布合同公告,采购合同内容与合同公告、采购文件不一致。
三、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
重点检查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以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要求供应商或项目负责人具有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特定规模或金额的类似业绩;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要求供应商提供年度财务报告或者一定时限的缴纳社保、纳税证明,不对新成立企业、免税免缴纳企业等做出说明,变相限制新成立企业;
(九)要求供应商在本省、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在投标(响应)时具有本地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地点,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本省产品(服务);
(十)电子交易中设置额外的报名环节,将现场递交刻录投标文件的光盘等作为实质性条件;
(十一)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
(十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四、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一)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中未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二)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落实支持绿色采购政策;
(三)采购人未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策。
五、政府采购涉企收费情况
重点检查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规收费情况: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用电子化采购的项目,违规或变相收取平台使用费,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或会员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收费;
(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于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费用;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收取资格预审文件费用;
(五)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转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费用;
(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除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公证费、中标服务费等。
(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监督交易活动、培训指导等任何名义对经营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收费事项。
昆明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