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20 10:31 字号: [ 大 中 小 ]
2024年5月11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局网站“通知公告”板块公开征求《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建议。截至2024年6月15日,征集到意见建议15条。吸收采纳具体情况为:
1.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严格核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资质,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有关许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研究情况:采纳,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有关表述,对文本表述进行对照修改。
2.《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将本市的网约车行业监管分为主城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县两级监管体系,第九条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对应实行二级许可。即同一网约车平台在昆明市全域范围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需要办理多个许可。建议实行统一的大市许可,在昆明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平台企业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
研究情况:不采纳。《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主城五区、县(市、区)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网约车管理的实际。网约车行业管理属于地方政府事权,实行区域属地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已经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全市一本证改革,同时,兼顾不同经营需求市场主体利益,对于仅在主城五区以外的县(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可以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体现灵活、便民的原则。
3.建议降低车辆准入门槛,取消对新能源汽车 6 个安全气囊的要求,将燃油车的车辆轴距下调为 2650 毫米,且不在要求限速 100公里/小时。
研究情况:部分采纳。适当降低车辆准入门槛,具体标准需再论证。对于限速 100公里/小时的问题,基于行车安全考虑,将针对不同车型再论证。
4.建议降低驾驶员准入门槛。建议删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的规定,取消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和居住证限制,为灵活就业清障松绑。
研究情况:采纳。
5.建议明确对网约车运力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畅通网约车市场供需信息发布,采用市场化手段调控供给端预期及规模。近来多地交通运输部门以各种形式发布预警,特别是注重发布网约车市场运力供给状况和司机日均单量水平,以便提醒从业者和投资人谨慎入场。多地实践表明,通过畅通行业市场信息传播,可有效起到市场供给规模调节作用。
研究情况:部分采纳。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加“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同时,结合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行业稳定等因素,在一定时期内视情况实行数量管控。
6.建议增加平台退出机制。为保障网约车平台在获取平台证后在当地开展真实的运营服务,避免“僵尸企业”囤积平台证的情况,建议对网约车平台提出180天内必须开展运营的要求。具体如下:“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日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研究情况:采纳。
7.建议新增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要求。2023年4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聚合平台在资质审核、经营行为底线、亮证亮照、数据传输、司乘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义务。鉴于交通运输部等主管部门已经发文规范聚合平台的经营活动,建议《征求意见稿》参照《通知》的相关要求,新增聚合平台经营规范条款。
研究情况:部分采纳。一是建议将聚合平台纳入细则适用范围(不采纳,有关内容已经明确在征求意见稿中,且网约车的定义不适用聚合平台);二是新增聚合平台的“三证”核验义务(采纳,内容已包含);三是新增聚合平台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经营信息公示义务(采纳);四是新增聚合平台信息展示真实性要求,确保线上线下人车一致(不采纳,由于人车信息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端口,可以在乘客端体现);五是新增聚合平台先行赔付义务规定(采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内容在文本中明确)。六是补充新增聚合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情况下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采纳)。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报考等待时间太久,拿证时间太长,考点太少,希望各区都设置考点,简化拿证的环节。
研究情况:采纳,在具体实践中优化。
9.驾驶员考试通过后到拿证期间驾驶合规网约车运营不应进行处罚。
研究情况:采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确。
10.平台公司进行乘客补贴不得损害驾驶员应得利益。
研究情况:采纳。规范平台公司运营服务行为。
11.主管部门应指导平台公司设立最低运价标准,无序竞争这是市场乱象的根本原因。
研究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明确“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结合行业实际,经评估确实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将按程序启动运价管控机制。
12.统一各平台的“人档”建立标准,现在是五花八门,不利监管,浪费人力物力。
研究情况:采纳,在具体行业管理过程中规范明确。
13.每月的安全培训实行线上化、免费,降低驾驶员的支出。
研究情况:进一步研究可行性。
14.平台根据自身利益出发,绝大部分会倾向乘客投诉,甚至让驾驶员接受不合理处罚或封号。主管部门应建立申诉机制。
研究情况:采纳,在具体行业管理过程中规范明确。
15.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查询机制,允许社会查询合规网约车和合规驾驶员(在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下)。
研究情况:部分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公众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信息。
特此说明。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