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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发布

昆明市司法局对《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司法局   2024-07-26 18:36   字号: [        ]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昆明市水文局起草了《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本。为进一步推动立法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全文公布,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4年8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45室,昆明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征求意见”字样。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fzb@126.com。

附件1: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昆明市司法局关于《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昆明市水文局

昆明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昆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学研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等水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发展。

第四条 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水文机构下设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站承担流域水文监测管理工作,接受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接受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农业农村、林草、气象、通讯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支持配合全市水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水文机构设立水文工作站(服务站),配备专(兼)职水文信息员,做好水文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水文机构应面向社会积极宣传、普及水文科学知识,支持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提升职业技能;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水文工作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的宣传;各有关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传承水文文化,保护水文文物。

第八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文机构及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

(三)水资源监测、水生态监测等;

(四)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水文站网建设应当依据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水工程的小⑵型以上水库、水电站、防洪排涝、山洪灾害防治、引调水、灌区等工程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建设配套水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应当征求市级水文机构意见,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建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撤销专用水文站或变更水文测验项目的,应及时告知市水文机构。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增强城市核心区域、地下水超采区等重点地区的水文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加强辖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土壤墒情等的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监测资料,具体包括: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重要河湖控制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

(二)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及分析研究;

(三)开展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等要素监测,加强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的分析评价;

(四)开展固定或移动土壤墒情监测;

(五)汛期及时向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应急管理、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提供水文实时信息和水文预报。

第十六条 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闸坝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建设或管理方应加强水文监测,为防汛抗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情信息和监测成果。

第十七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暴雨洪水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有关部门和个人对水文应急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因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抗旱、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市水文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和调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保证水文监测成果质量。

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水文技术规范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

承担防汛抗旱减灾职责的水文监测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水文监测单位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雨量、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要素监测及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水文相关技术规范等从事水文监测工作,并服从市水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协同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气象等部门,联合制作和发布由水文要素引发的洪旱灾害、编号洪水、土壤墒情、地下水、湖库水质水生态等次生及衍生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一)预报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普渡河、牛栏江、小江蓝色和黄色水情预警由市水文机构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后由市水文机构发布,并向省水文机构报备。珠江流域南盘江干流由省水文机构审批发布;

(二)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水旱灾害防御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情预报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二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开展水情预报、预警、预演和预案工作,向市、县(市)区防汛部门及水文工作站(服务站)等相关防汛责任人推送水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涉及水文监测、水文预报预警、水资源分析评价的系统,应征求市水文机构意见,并符合水利行业标准、水文情报预报等规范,建设情况报市水文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市水文机构以外的其它水文监测单位应当将当年的水文监测资料按照国家水文技术规范整编合格后,于次年5月1日前向市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四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资料内容和格式核验,将核验结果告知汇交单位,并向通过核验的单位出具汇交凭证。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取,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用于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保护范围内禁止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南盘江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麦田河、贾龙河、巴江、普渡河、牛栏江、小江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至500米,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3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10米为边界、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或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缆道、监测井(台)等监测场地周边以外10米为边界;土壤墒情站围栏周边2米为边界;地下水监测站以井口周边5米为边界;其他监测设施周边以外2米至10米为边界;

(三)用于降雨、蒸发观测的监测场地周边30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四)在通航河道或道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的,水文机构要做好作业警示,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避让。

第二十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水文机构开展水文站网监测设施建设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市区建设简易监测设备时,在临时用地、长期用地报批等办理工作给予指导与支持;

(二)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X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 制定《办法》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明确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是水旱灾害防御、高原水网建设、乡村振兴、河湖保护等水安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通过对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发、地下水位及水质、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与预报,为国民经济建设、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安全保障、水生态保护提供基础性科学数据。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市水文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我市水文工作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应急与动态监测能力不足、预报预警不够迅速、监测环境保护不到位、行业管理薄弱等实际问题。因此,针对我市特殊的市情、水情,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水文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资料管理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使得水文管理工作有据可依、管理方式方法有据可循,为高质量发展昆明水文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办法》共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至八条。主要说明了水文管理的原则,阐述相关单位部门在水文管理中的职责。

(二)规划与建设,第九至十三条。主要说明了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包含的内容,水文测站分级管理原则,明确了我市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三)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十四至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市水文机构在做好水量、水质及水环境监测和调查分析的同时,加强区域用水总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进一步增强水文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动态和应急监测能力,并对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和洪水情报预报预警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规定。

(四)资料汇交与管理,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明确了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向市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同时对水文资料的整编、存储、保管和使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明确了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划定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六)明确执法依据,第三十条。

(七)《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施行时间,第三十一条。

《办法》在内容上吸纳了全国各省市已经实施的较为领先的做法,结合昆明实际,针对昆明区域特色,增加了高原湖泊(滇池、阳宗海)量质并重的水文水生态监测、水文巡测以及应急响应等内容。在工作责任和工作落实上,提出了市、县(市)区、村的三级服务模式,进一步细化了水资源监测资料、水情预报预警权限以及水文监测工作内容,并明确了对水文监测资料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的监督管理。在发展保障上,加强了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明确对水文文物的保护,对水文文化传承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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