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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关于《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5 15:18   字号: [        ]

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政府规章《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悉、了解《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办法》是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的政府规章,施行5年多以来,有效规范了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但由于上位法修订和行业管理服务实际需要,亟需修改完善。一是《办法》少数条款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二是行业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技术规范》(DB5301/T 58—2021)、《智慧停车联网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DB5301/T 59—2021)出台,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吸收、固化;四是2021年以来,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属地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开展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整治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总结经验,有必要细化各类停车场相关方经营、管理、服务规范;五是根据“数字城市、智慧交通”建设要求,有必要完善信息化建设具体要求。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技术规范》(DB5301/T 58—2021)、《智慧停车联网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DB5301/T 59—2021)、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基础〔2022〕87号)等。

三、《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保持原体例,对条款进行修正、细化和完善,共八章52条,较原《办法》减少1条。其中,修改29条,新增5条,删除及合并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正明确职能部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修订,在总则第七条中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在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由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至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理顺行业管理、服务职能。

(二)修正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二百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原《办法》第二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决策机制进行修改,对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进行了界定;按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删除了原《办法》第五十一条,避免与上位法罚则处罚条款不一致。

(三)增加智慧停车有关内容。在相应的章节中增加停车场经营者信息化建设的义务和具体要求。如在《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中增加“在中心城区的,还应当提供与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联网接驳情况的材料”。在《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规范中增加“确保已接入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信息畅通”;在《办法》第三十三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单位经营规范中增加“及时准确采集、上传机动车辆进出泊位信息”;在《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增加“鼓励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智慧停车联网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DB5301/T 59—2021),对停车设施设备开展信息化升级改造,符合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数据接驳要求,实现停车数据采集、停车引导、实时空余位和交通便民服务信息显示等智能化功能”;新增第四十一条“鼓励中心城区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与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数据实现互联互通”。通过以上内容调整,全力推进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化建设。

(四)明确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程序。《办法》第十六条鼓励按照《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技术规范》(DB5301/T 58—2021)进行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使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管理更具有操作性。

(五)明确停车场经营权的出让。一是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删除了评估单位资质、出让期限、出让价格等不符合实际或者有关法规已经有具体规定的条款;二是依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权等有关权益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出让,并向社会公示。中心城区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权益出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权益出让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促进停车资源整合和统一规范管理。

(六)完善细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关内容。结合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一是在《办法》第二十七条中,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类型,便于市民群众识别,按要求停车;二是在《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细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初步设置方案内容;三是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在《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增加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情形;四是在《办法》第三十条中,完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调整、拆除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中心城区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适时对已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组织调整或者撤销。同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可以依法组织调整、撤销已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五是在《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细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推进停车规范化。

(七)其他说明。一是《办法》中“中心城区”仅包含《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区域。二是区分中心城区与其他县(市、区),明确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服务不同要求,避免在行业管理服务实际中无法执行;三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还对其他有关表述进行了修正和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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