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01-24 18:24 字号: [ 大 中 小 ]
2025年1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告》,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悉、了解《通告》的有关情况,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全力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云南省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该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制定本文件依据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十五条,从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域划定、禁止事项、执行监督等方面作出要求。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昆明市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1月21日—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2月1日—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可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定范围。森林草原防火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事项。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1.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2.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3.烧山狩猎、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4.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5.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6.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7.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8.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9.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10.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计划烧除。
(四)如何执行和监督。森林草原防火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国有林场、涉林草景区、驻林草区单位、林草区公路管理单位、林草区电网管理单位、林草区施工单位、林草区村(居)委会、林草(林木、林地、草地)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林草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区(经营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要求。对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不到位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草权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四、市民应该如何应对通告
市民应当认真遵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告》,不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加强防火意识,如发现火情要及时拨打12119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