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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昆明市2025年涉企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清单(第一版)

来源: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5-05-30 16:13   字号: [        ]

序号牵头考核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频次备注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每季度1次
2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D类煤矿每季度巡查1次;B类煤矿每季度检查1次;A类煤矿每半年检查1次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每年1次
4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每年1-2次
5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接到举报投诉、违法线索等即开展
6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绿剑-2025”专项帮扶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每年3批次
7辐射安全许可申领现场核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依照企业申请,每申请一次核查一次
8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等情况的行政检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每年1次
9对自然保护区、湿地、风景名胜区等资源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频次为准
10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渔业条例》每年1次
11市市场监管局对疫苗配送机构及接种点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每年1次
12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每2年抽考1次
13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14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
15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每年不少于1次
16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25年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不少于30%,3年内检查覆盖率达100%。
17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对实施四级监管的经营企业,每年组织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企业整改到位;对实施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对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企业整改到位;对实施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
18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8号)对三级医院,省级、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整改使用单位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整改到位;对二级医院,民营医院,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戒毒中心等),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整改使用单位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整改到位;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抽取行政区域30%以上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3年内达到全覆盖;对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抽取行政区域25%以上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
19农村邮件快件违规收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每年不少于1次
20医疗机构违规收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每年不少于1次
21涉企违规收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每年不少于1次
22商品过度包装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每年不少于2次
23市广电局对市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监管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每年4次
2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每年1次
25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每年1次
26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8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27市医保局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每年按国家、省医保局要求,开展1次全覆盖常规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其它监督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开展
28市滇池管理局滇池水上交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现场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每两个月检查一次
29市金融管理局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线索)核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根据线索情况和工作实际确定
30典当行2024年度年审工作现场检查《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每年1次
31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现场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每年1次
32市防震减灾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每年1次
33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快递业发展保障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4号)、《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云南省邮政条例》每年按照省邮政管理局要求开展
34邮政业用品用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3号)、《云南省邮政条例》每年按照省邮政管理局要求开展
35邮政业生态环保督导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4号)、《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云南省邮政条例》每年按照省邮政管理局要求开展
36市气象局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景区)的安全检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每年1次现场检查(涉及安全的“全覆盖”常规检查)
37对昆明市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安全检查《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每年1次现场检查(涉及安全的“全覆盖”常规检查)
38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进行检查《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39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40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41对涉外气象活动的监督检查《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令第40号)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42对设置气象台站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检查《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43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服务活动的检查《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4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气象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检查《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现场检查(应申请气象行政审批活动的经营主体启动检查)
45市消防救援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按照申报人申请开展监督检查
46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按照专项整治通知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7重要节事活动消防安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按照相关通知要求组织监督检查
4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按照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9国家统计局昆明调查队核查统计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50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51市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专卖持证主体守法经营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23号)每年不超过2次
52辖区不特定主体涉烟违法经营行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23号)依线索指向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