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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关于《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6 10:54   字号: [        ]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12月31日第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和2025年5月19日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169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特别是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等群体知悉、掌握《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2018年1月3日公布施行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6年以来,对规范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面临了新形势,出现了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持续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一是网约车经营范围板块分割,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是车辆准入条件、标准较低且没有细分类别,不利于网巡融合、协同发展和保障安全运营;三是没有细化完善平台、车辆退出机制,不利于运力规模动态调控;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权责不完整,不利于压实平台承运人主体责任;五是没有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活动进行规范,不利于压实聚合平台责任;六是缺少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规则,不利于日常执法监管。

二、修订的过程

网约车作为一种“互联网+运输”的新业态,其运营、组织模式相较于传统运输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作链条长、利益主体多、结构层次复杂”的特点,一直以来,是行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厘清权责、压实责任、强化管理、维护稳定,2024年度,《办法》列入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议类项目进行修订。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先后完成起草调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部门集体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等程序,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等政策文件。

四、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坚持以守牢安全责任为底线、以规范经营为导向、以维护稳定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压紧压实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行业管理部门各方职责,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体现了强化行业监管的基调,共36条,较原《办法》增加4条,其中,新增8条,删除4条,修改1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政策名称。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将原《办法》调整为《实施细则》,突出准确性和辨识度。

(二)调整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规范管理部门名称。

(三)明确网约车规模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行业实际,为解决网约车无序发展、巡网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建立总量调控、动态调节、供需基本平衡的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兼顾行业融合发展和行业稳定。

(四)推进网约车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要求,落实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转办问题整改要求,《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平台经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破除网约车平台行政许可地域分割掣肘,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全市一本证”,不再强制要求平台公司在经营服务地以外的县(市、区)设立服务机构,仅要求具备服务能力,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明确车证、人证实行属地化办理,提高办理的便捷性、实效性,促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五)提高网约车的准入条件。为解决网约车车辆品质不高、中长途网约车运输安全风险较大的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参考济南、三亚等城市经验,适当提高纯电动网约车准入门槛,较大幅度提高6座、7座以及燃油车准入标准,体现高品质、差异化发展,突出安全、绿色理念。其中,第六项明确的新能源车辆价格是指整车购置税计税价格,如果购买的车辆属于租用电池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可以扣除电池购置税计税价格部分,即车辆+电池两部分购置税计税价格超过规定价格即可。

(六)完善平台、车辆准入退出机制。为精准调控运力,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平台、车辆退出机制。

(七)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为从源头上压实平台公司的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检验、培训教育、人员管理、监管责任、利益分配机制等。

(八)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为明确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根据交办运〔2023〕23号等文件,参考济南市等城市经验,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责任,推动网约车经营全链条监管。

(九)细化网约车驾驶员、乘客责任。为压牢网约车经营服务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规范经营、优质服务责任,及时化解驾乘矛盾,《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增加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完善乘客乘车应当遵守的规定。

(十)优化行业管理服务方式。为推动管理服务的高效化、精准化,《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联合审核机制,提高车证、人证办理效率,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对平台、车、人的信息化监督机制。

(十一)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为推动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在信息公示的基础上,明确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实施信用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

(十二)增加私人小客车合乘监管原则。为较为合理区分顺风车与非法营运之间的界限,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属性和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便于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的运用。

(十三)《实施细则》还对法律依据进行了补充、对网约车驾驶员营运注册进行了规定、对车容车貌要求进行了细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