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消防救援局 2025-06-27 16:01 字号: [ 大 中 小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消防救援体系,全面加强昆明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提升基层末端救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4〕53号)《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昆明市消防救援局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起草了《昆明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24967368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
1.《昆明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昆明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编制情况说明
昆明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6月27日
昆明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救援体系,全面加强昆明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提升基层末端消防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管理和保障等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依法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指称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包括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是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队站建队标准》和《乡镇消防队站建队标准》建立的消防队,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是指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建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并接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负责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按照“突出重点部位、便于响应出动”的原则设置独立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完善生活、训练等设施,满足执勤、工作和生活需要。
第五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考核、统一招收,建成投入使用须经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基层消防力量的撤销、变更、合并等须报市政府同意。
第六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发展工作,把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计划纳入城乡消防专项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严格考核督导,统筹推进落实。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将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的消防业务经费、人员保障、装备器材购置、营房建设经费、离队安置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基层消防力量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调度。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基层消防力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管理情况,由市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核定、动态调整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员额。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建设管理和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政策及标准将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各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局做好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招录、薪酬标准确定和落实社会保障等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殉职后烈士评定的有关工作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支持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建设发展;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建队规划、人员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用人计划,做好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的招录招收,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力量管理制度。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基层消防力量中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制定工资标准,并按照建设标准为基层消防力量配齐消防车辆和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等装备器材。
住建部门协助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人民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做好队伍建设工作。
教育部门做好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子女入学优待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工作;
交通部门做好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交通出行优待工作;
文旅部门做好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景区参观、旅游优待工作;
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及抚恤待遇,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做好就业扶持、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基层消防力量中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二级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两类,全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队等级(见附录)。
第九条 全市范围内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开发特色小镇、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提级按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建设,其余乡镇(街道)按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建设,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建设,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可依托乡镇专职(街道)消防队和承担综合执法职责或其他职能职责相近的现有机构挂牌成立、合并建设,确保基层消防力量实体运行。
第十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长及消防工作站站长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具体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担综合执法职责的现有机构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或由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事业编制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至少配备2名事业编制人员、8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至少配备1名事业编制人员、5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第十三条 消防工作站不少于2名人员,具体可由乡镇(街道)政府承担综合执法职责的现有机构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或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事业编制人员兼任。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履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职责;
(二)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部署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三)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消防规划和贯彻实施;
(四)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通报典型火灾事故,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警示、约谈,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督办、问责,并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责;
(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等火灾防控工作,推动落实各级消防责任,建立工作档案;
(七)督促指导辖区行政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八)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保护现场;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要按照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车辆和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等装备器材,借助 “雪亮工程”、“天保工程”、综治管理等信息平台,建立与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的接处警、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响应迅速、出动及时。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的车辆装备配备标准参照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人员招录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办法,实行员额管理制度,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制定,招聘和整合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应科学编制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用人计划,报请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按以下程序招录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
(一)发布公告。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消防员招录公告,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广泛开展政策咨询和宣传动员。
(二)组织报名。一般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招录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现场报名,填写报名信息。
(三)资格审查。对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对证件证书等原件进行现场复核。
(四)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当在指定的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执行。
(五)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同时对招录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毕业(就读)学校、主要经历、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
(六)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
(七)笔试。笔试主要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消防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等。
(八)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九)签订合同。与符合条件的招录对象签订劳动合同。
(十)录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对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体能测试、笔试、心理测试和面试任意一环节不合格的对象,不予以招聘。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招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陆勤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
(七)应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优先招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政府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工资待遇由工资部分(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工龄工资)和五险一金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组成。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工资标准,整体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伙食补助费参照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的消防员伙食补助标准保障,被装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员标准保障。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执勤、现场救援等补贴和高危补贴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 管理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力量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被装样式和使用参照国家消防救援局《专职消防员服装穿着和标志服饰缀钉规范》及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非公外出时,一律不得着制服和使用工作证,在外执行任务、休假时必须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模式,并保证每月至少休息4天。日常值班备勤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75%。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由属地消防救援局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岗位轮训,每年度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业务考核,并安排示教队到乡镇(街道)驻训帮扶,在每个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驻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三十六条 按照“统招统训统调”训管模式,用人单位组织新招录的专职消防队员统一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入职培训,试用期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专职消防队员在未完成入职培训前不得参加灭火救援任务。新招录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实行统招统训,培训一般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局统一组织,时间不得少于90天。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实习)1年以上或具有消防救援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不参加集训直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探亲(休假)、轮休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执行,并与单位保持联系,保证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够及时召回;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长应当向探亲(休假)、轮休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在探亲(休假)、轮休期间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单位报告探亲(休假)、轮休情况;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实行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 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制度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日常应遵守以下准则:
(一)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用于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二)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三)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四)在与队伍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队伍的形象。
(五)执行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
(六)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乱纪和有损队伍形象的活动。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反党、反政府、反军队、反社会主义制度或其他有损国家利益,有损消防救援队伍声誉的言论;
(二)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六)工作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七)从事或参与同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工作权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有法律规定的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所在岗位需要的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市消防救援局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严格服从市消防救援局的管理;
(三)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在履职尽责中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指挥调度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独立作战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值班队长或副队长负责指挥。
第四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联合作战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通常由属地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值班队长或副队长负责指挥;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上级党委、政府或负有管理权限的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现场指挥员进行指挥。
第四十五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任务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一指挥。
第四十六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在接到上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出动命令后,应当详细掌握警情信息,准确定位灾害现场,科学调派力量,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第四十七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指令后,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受非消防救援机构调派出动的,应及时将出动信息报告属地消防救援局。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当日值班带队指挥员是灾害事故现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到达现场时,应当及时收集掌握现场灾情、到场力量等情况,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向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具体信息上报时限参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定(试行)》。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四十九条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的考核评定工作。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实有人数的 25%,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设比例;
(三)考核形式。分为入职培训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
入职培训考核:市消防救援局对新录用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入职培训期满后组织考核,对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并解除劳动关系。
月度考核:各用人单位应结合执勤天数对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每月日常表现、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确定考核等次报送市消防救援局备案。
年度考核:各用人单位结合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月度考核结果、全年现实表现及民主综合评议后,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报送市消防救援局审批。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等级评定、解聘续聘、立功受奖、评先评优、职务选拔、岗位调整及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的表彰应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荣誉体系,对在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的奖励项目分为:嘉奖、三等功、 二等功、一等功、授予称号或荣誉称号。奖励实施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据《消防救援队伍奖励和表彰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优抚优待
第五十二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等优抚优待措施,提升队员职业荣誉感。
第五十三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因公牺牲或烈士申报条件的,应按程序申报。
第五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要求,定期组织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消防员开展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公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政府将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纳入年金制度保障范围。
第五十七条 对在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入职满3年以上的离队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优先帮助就业创业。
第五十九条 对获得三等功及以上奖励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离队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可参照国家消防员退出优待政策,适当发放离队安置费。
第六十条 在重要节日、重要节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政府及消防救援部门将基层消防力量纳入走访慰问对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市消防救援局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损害消防救援队伍声誉等行为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消防救援机构与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消防员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附录:
昆明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清单
县(市)区 | 小计 | 一级专职消防队 | 二级专职消防队 |
呈贡区 | 1 | 1个:乌龙街道 | |
五华区 | 4 | 4个:华山街道、龙翔街道、丰宁街道、 | |
西翥街道 | |||
盘龙区 | 8 | 8个:拓东街道、鼓楼街道、联盟街道、 | |
茨坝街道、双龙街道、松华街道、滇源街道、阿子营街道 | |||
官渡区 | 4 | 4个:吴井街道、太和街道、官渡街道、 | |
小板桥街道 | |||
西山区 | 6 | 6个:西苑街道、金碧街道、永昌街道、 | |
棕树营街道、碧鸡街道、团结街道 | |||
安宁市 | 6 | 6个:金方街道、八街街道、温泉街道、 | |
草铺街道、青龙街道、禄脿街道 | |||
晋宁区 | 7 | 2个:晋城镇、二街镇 | 5个:宝峰街道、上蒜镇、六街镇、夕阳乡、双河乡 |
嵩明县 | 4 | 1个:杨林镇 | 3个:杨桥街道、牛栏江镇、小街镇 |
富民县 | 6 | 2个:罗免镇、款庄镇 | 4个:永定街道、赤鹫镇、东村镇、散旦镇 |
寻甸县 | 14 | 14个:塘子街道、金所街道、功山镇、柯渡镇、羊街镇、先锋镇、 | |
七星镇、河口镇、甸沙乡、鸡街镇、六哨乡、联合乡、凤合镇、金源乡 | |||
石林县 | 6 | 6个:石林街道、板桥街道、圭山镇、长湖镇、西街口镇、大可乡 | |
禄劝县 | 16 | 3个:转龙镇、中屏镇、撒营盘镇 | 13个:崇德街道、茂山镇、团街镇、乌东德镇、翠华镇、九龙镇、皎平渡镇、云龙乡、马鹿塘乡、汤郎乡、乌蒙乡、雪山乡、则黑乡 |
东川区 | 6 | 3个:汤丹镇、阿旺镇、红土地镇 | 3个:乌龙镇、拖布卡镇、因民镇 |
宜良县 | 7 | 2个:狗街镇、北古城镇 | 5个:南羊街道、马街镇、耿家营乡、九乡乡、竹山镇 |
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 2 | 2个:汤池街道、阳宗镇 | |
合计 | 97 | 13 | 84 |
《昆明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编制情况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昆明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提升基层末端救援水平,昆明市消防救援局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4〕53号)《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在广泛借鉴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结合昆明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际,制定起草了《昆明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修订背景及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措施和特点等修订工作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2022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通过并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消〔2022〕95号)。2023年4月3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昆消〔2023〕49号)。2024年4月18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云办通〔2024〕25号)。2024年9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4〕53号)。以上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相关要求。
随着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逐步加快,广大乡镇、农村地区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去存量、遏增量”任务艰巨,消防救援力量覆盖不足的短板比较明显,作为基层治理的“关键一环”、消防工作的“神经末梢”,通过出台《昆明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有利于构建适应街道社区多、乡村分布广、“小火亡人”突出等形势特点的消防力量体系,有利于破解基层末端消防力量薄弱而导致的“灾难救、火难防、力难聚”等问题,有利于不断提升基层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高效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多发的现实需要。
二、《规定》的制定起草过程
《规定》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起草,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成立专项工作组,从2025年3月开始着手此项工作,对全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及管理情况、实体化运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以及其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开展深入调研,于2025年4月完成初稿,历经7次修改后,2025年6月23日申请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6月3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规定》主要内容、措施和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消防力量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对省、市级《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未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强调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如:第六条明确了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发展工作,把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计划纳入城乡消防专项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严格考核督导,统筹推进落实;第七条明确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市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管理情况,由市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核定、动态调整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和保障工作。
(二)进一步细化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标准、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对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的工作职责、人员编配和装备配备等作出了具体要求,从人员招录到经费保障,从日常管理到应急处置等各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细致地统筹,《规定》第十七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事业编制人员、专职消防员招聘办法、招录方式、录用程序及各项条件;第二十四条至三十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经费管理、薪资组成及各项经费标准;第三十一条至四十二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日常管理、执勤训练、行为准则及权利义务;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八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警情处置、指挥调度工作步骤及各项要求。第四十九条至六十三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考核评定、表彰奖励、优抚优待、法律责任等相关评定方式及处置措施。
(三)进一步解决了基层消防力量发展约束性不强的历史问题。有利于从法规上保障基层消防力量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归属权、指挥权、保障方式等核心环节;有利于为基层消防力量的建设及实体化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通过“人、财、物”全要素保障机制,确保基层消防力量“建得实、养得住、用得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有效填补基层消防安全防控“空白”,使“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在基层末端得到具象检验;有利于构建结构多元、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有效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力量薄弱难题,确保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能够在一线落地,为保障新发展格局、保持经济长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本《规定》是在国办、省办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相抵触,并充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审核,现已报市政府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