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公安局 2025-07-16 17:48 字号: [ 大 中 小 ]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报告已经昆明市司法局审查,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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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报告
昆明市公安局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报告
为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举行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施行以来,先后于2011年、2015年、2018年、2021年进行过四次修订。自《条例》施行以来,对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不断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加之,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放管服”改革、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对涉及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相关规范作了调整。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权益保护、安全保障水平,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条例》列入2025年市人大地方性法规一类立法项目,并由我局负责起草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025年6月11日,我局在“昆明市公安局”官网上公布了《昆明市公安局关于举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发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2025年7月1日,我局在“昆明市公安局”官网上公布了《昆明市公安局关于举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确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人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听证地点等事项,同时按时将有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于2025年7月11日14时(星期五)在云天花苑酒店三号楼3-1会议室(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419号)举行。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副支队长李富,听证委员为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樊华、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祖鹏、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级警长宋海英、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交通事故对策和宣传教育大队副大队长吕良朝,决策发言人为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赵文东,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交通秩序设施和机动巡逻大队教导员段利敏,听证监察人为市司法局立法处副处长黄钊,听证记录人为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杨伟。
确定的听证代表共计17人,实际参加代表为16人,请假1人,为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钱艳松。
王定龙 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
杨 慧 昆明市西山区教育科研研究院(政协委员)
周 元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朱 权 昆明市城市交通研究所
柏厚来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贺钰婷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谢玉波 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陶 波 昆明锦大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陈新强 昆明公交城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吴前强 中金泽再生资源(云南)有限公司
袁治斌 昆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何雨蔚 昆明理工大学交通工程学院研究生
瞿 嵬 进口摩托车经销商
马天福 云南道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李云霞 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大村社区西村
熊海杰 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53号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期间,16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意见或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主体职责方面的建议
1.关于共享单车停放乱象的治理。建议强化运营方主体责任,破解人车分离的监管问题。
2.建议增加政府层面考核的指标,比如说交通事故死亡率的下降比例、交通设施的完好率、公交专用车道的使用率等等,避免考核流于形式。同时明确考核结果的应用机制,比如说政府拨款。
3.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早晚高峰、节日高峰应该划定高峰的时段,建议提前通过官网等形式进行报备作业计划,接受公众的监督。
4.旅游客运车辆也在为城市公共出行提供一定的服务,是否可以考虑分时段让旅游客运车辆通行公交专用道。
(二)关于义务性条款与法律责任对应的意见
有代表提出,义务性条款与法律责任条款不能对应,有的义务性条款没有法律责任。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管理方面的意见
关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的规定,没有代表对设定这一义务表示反对;有的代表提出法则设定的处罚下限20元太重;有的代表提出共享电动自行车头盔配置不好处理;有的代表提出应让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方提供头盔。关于摩托车管理的问题,有两位代表提出控制摩托车在市区内的行驶和数量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不应当禁摩。有代表提出加强对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关于对文本内容、修辞、语法方面的意见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的,应当提前在30米以外开启转向灯”,这里的“30米”过于具体,建议删除。“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存在其他争议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修改为“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以申请交管部门、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励交通安全志愿者的服务”,没有提到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内容,包括志愿者的权益保障。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首先,决策发言人对修定《条例》的必要性及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于2005年施行以来,先后于2011年、2015年、2018年、2021年进行过四次修订。自《条例》施行以来,对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不断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加之,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放管服”改革、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对涉及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相关规范作了调整。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权益保护、安全保障水平,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议项目后,为做好此项立法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办公室,印发立法工作方案。起草工作办公室在认真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广泛收集资料,形成资料汇编。针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做法及管理措施,认真听取基层公安机关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形成了《条例(修订初稿)》。经向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开展了专家论证,人大论证,政协协商,梳理汇总意见后,对文本进行修改,形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修订,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公安部规章,针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了全面修订的方式。现《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设8章,共57条,其中删除了“车辆和驾驶人”章节,与“道路通行规定”章节整合修改为“车辆和道路通行规定”;因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无须重复设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而删除31条,在原条款基础上修改完善了23条,新增1项内容。
1.增设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需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义务性规定及法律责任
该内容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进行了详细规范。其中,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设定了处罚,该处罚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内容。第一,公安部于2020年4月部署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第二,2023年7月1日,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正式实施,解决了电动自行车头盔标准缺失的问题;第三,全国多地已经以地方立法形式进行规范,包括北京、江苏、浙江、福建、天津、海南、湖北、重庆、陕西、辽宁、上海、广东等地。本次修订中增设义务条款、处罚条款,有利于现实管理需求。
2.突出地方法规特色,删除与实际执法不相适应及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
原《条例》第八条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职责的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删除;原《条例》第十一条有关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辆不得销售、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已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删除;原《条例》第十三条有关应当逐步推广推行电子行驶证、电子驾驶证管理的规定,随着近年来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的广泛推行,已实现当年的立法目的,予以删除;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涉及车驾管业务的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已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删除;原《条例》有关记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作出更加具体、明确规定,予以删除;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作出更加具体、明确规定,予以删除;原《条例》有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删除;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教练车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删除;原《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予以删除。通过删除与实际执法不相适应及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使《条例》更具规范性,充分体现地方法规特色。
接下来,针对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逐一作了解释和答辩:
第一方面问题,本次《条例》的修改,增加的内容不多,删除的内容多,因为在今年全国人大公布立法计划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在进行修改,很多具体的内容要等上位法修改完以后,再对昆明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配套修改。
第二方面,代表提出有些法律责任规定比较笼统,是因为部分违法行为在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等有了明确规定,不再重复规定。
第三方面,代表提出共享单车的问题,市民比较关注投放和停放,我们会后将和市城市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领导认真研究。
第四是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对于生产方面、销售方面、登记方面、道路行驶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就不再进行重复的规定。
第五方面是摩托车的问题,有两位代表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作为我们决策的参考,对于合理化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梳理后向上级报告。
第六是针对文本的结构、文字、语言的修改意见,我们将逐字逐句对照进行修改完善。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代表的评说
本次听证会共历时两个半小时,共有16位听证代表依次发言,没有代表补充发言,全部代表赞成对《条例》进行修订,组织方遴选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市民代表、运输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摩托车经销商等领域的申请人作为听证代表,各位代表对文本在会前均进行了熟读,准备了充分的发言材料,大家积极发言,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对文本的修订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七、 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16位听证代表共提出46条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主体职责方面的建议
1.关于共享单车停放乱象的治理。建议强化运营方主体责任,破解人车分离的监管问题。
2.建议增加政府层面考核的指标,比如说交通事故死亡率的下降比例、交通设施的完好率、公交专用车道的使用率等等,避免考核流于形式。同时明确考核结果的应用机制,比如说政府拨款。
3.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早晚高峰、节日高峰应该划定高峰的时段,建议提前通过官网等形式进行报备作业计划,接受公众的监督。
4.旅游客运车辆也在为城市公共出行提供一定的服务,是否可以考虑分时段让旅游客运车辆通行公交专用道。
(二)关于义务性条款与法律责任对应的意见
有代表提出,义务性条款与法律责任条款不能对应,有的义务性条款没有法律责任。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管理方面的意见
关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的规定,没有代表对设定这一义务表示反对;有的代表提出法则设定的处罚下限20元太重;有的代表提出共享电动自行车头盔配置不好处理;有的代表提出应让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方提供头盔。关于摩托车管理的问题,有两位代表提出控制摩托车在市区内的行驶和数量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不应当禁摩。有代表提出加强对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关于对文本内容、修辞、语法方面的意见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的,应当提前在30米以外开启转向灯”,这里的“30米”过于具体,建议删除。“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存在其他争议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修改为“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以申请交管部门、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励交通安全志愿者的服务”,没有提到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内容,包括志愿者的权益保障。
上述意见,我局将在下一步文本的修改过程中一一考量加予修改完善,对于重大问题,将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