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02-27 10:54 字号: [ 大 中 小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细化国家法律中未明确责任部门的条款在昆明市层面的执行主体,昆明市于2024年10月19日制定出台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市级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细化分工,构建了“行业主管+专项监管+联合执法”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为昆明市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守护“春城宁静”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市级部门职责分工调度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6年3月1日起,《通知》的公开属性由“此件依申请公开”调整为“此件公开发布”。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其中13条条款未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指定。为落实国家法律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防治实践中存在的“职责交叉、主体不清”问题,昆明市结合本地实际,对上述13条条款的市级部门职责进行细化明确,确保法律执行有据、监管责任到位。
二、目的和意义
(一)依法行政。将法律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职责分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协同治理。厘清各部门监管边界,建立“牵头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避免推诿扯皮。
(三)改善民生。通过明确责任,推动噪声扰民问题高效解决,保障公众宁静生活环境,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三、职责分工的主要内容
(一)特殊活动噪声管控(如中高考期间)。由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公安等多部门按职责协同实施区域限噪。
(二)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按工程类型划分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应项目,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工业类项目。
(三)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公安部门牵头处理扰民行为,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配合。
(四)交通噪声防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噪声管控及设施建设监管。
(五)违法行为处罚。对法律未明确处罚部门的条款,按行为类型指定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牵头或配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