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16:08 字号: [ 大 中 小 ]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6年4月21日第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6年施行。2020年云南省出台了省政府规章《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需要对原《办法》不符合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近年出台了多部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也需要对原《办法》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原《办法》中还有一些无上位法依据的义务条款和罚则需要删除。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包括总则、电梯的生产经营、电梯的使用、电梯的维护保养、电梯的检验检测和评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订、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的内容
《办法》一是为明确电梯行业协会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根据《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在第七条增加了本市电梯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教育和咨询等服务,参与电梯安全有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职责;二是根据《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在第十一条第(三)项增加了电梯制造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是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增加了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义务;四是根据《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在第三十条第(一)项增加了“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作为可以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处理需要配合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义务;六是根据《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了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将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的处罚条款。
(二)修改的内容
《办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第九条将电梯生产单位“禁止将废旧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修改为“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二是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十六条对电梯使用单位如何确定进行了修改,并明确无法确定使用单位时,电梯使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三是根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中关于开展自行检测工作的新要求,在第十七条第(六)项将“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修改为“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在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四是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在第十八条将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新使用单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程序进行了补充。
(三)删除的内容
《办法》一是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省外企业从业条件、电梯年度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的情形、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情形等无上位依据的义务条款;二是删除原《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已删除义务条款对应的处罚条款;三是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已归纳至其他条款中的条款;四是删除原《办法》第十七条、四十八条过于细化且国家已有相关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