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对1部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4年12月2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用途。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2007年1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二)《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12年10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