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保护规划》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保护规划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
前 言
石寨山古墓群是战国至汉代滇王及其家族臣仆墓地,于2001年被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连续列入国家大遗址名单。河泊所遗址是云南青铜时代考古学文化—石寨山文化(滇文化)的核心分布区。河泊所遗址于2019年被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云南高原迄今发现的规模最大、延续时间较长、文化内涵最丰富的商周至汉晋时期的大型聚落遗址,被认定为古滇国都邑及益州郡治所在地。
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石寨山文化(滇文化)遗存,两者地理空间紧密相邻,文化内涵互为补充,共同勾勒出西南边疆地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演进的历史脉络。鉴于两处遗址在文物价值关联性、文化空间连续性及保护利用协同性方面的高度统一,因此统筹编制文物保护规划。
本规划聚焦保护区划的科学衔接、文物环境风貌的整体保护、考古研究工作的联动实施及文物价值阐释体系的协同构建,通过系统保护、科研创新、价值阐释和合理利用,推动晋宁区石寨山大遗址的系统性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推动古滇文化考古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展现具有西南边疆代表性的中华文明起源发展的国家文化地标。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编制的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本规划统筹考虑晋宁区石寨山大遗址的完整保护,将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视为整体保护对象,依据国家和云南省文物保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编制而成,遵循昆明市、晋宁区城市发展、大遗址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滇池保护和文化旅游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最新的考古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划由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审批公布后,作为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保护的法规性文件,规划的保护措施应当纳入昆明市、晋宁区的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是昆明市、晋宁区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规划中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限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条 规划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对考古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及国家大遗址保护标准,不断提升晋宁区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利用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科学指导两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以建设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为目标,将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打造为西南地区大遗址展示利用示范项目,不断提升石寨山文化影响力,积极推动石寨山大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将石寨山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昆明市、晋宁区城乡建设和生态保护基本格局,实现文物保护与所在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以及“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对石寨山古墓群及河泊所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使其真实性、完整性获得有效的保护和延续。合理规划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保护利用措施,有效统筹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在保证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的安全性、完整性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社会价值。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保护规划期限为13年,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期。
规划近期:2023年—2025年(3年)
规划中期:2026年—2030年(5年)
规划远期:2031年—2035年(5年)
第五条 规划范围
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保护规划工作范围包括遗址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核心工作范围约560公顷,包含本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研究范围约1500公顷,包含根据考古研究认定的石寨山文化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
第二章 文物价值
石寨山古墓群是春秋战国至汉代滇王及其亲族臣属的墓地。河泊所遗址是滇文化的核心聚落遗址、古滇国都邑、汉益州郡郡治所在。两处遗址完整串联起古滇国与汉代两大阶段,共同建立起古代滇池地区较为完整的考古学发展序列。石寨山古墓群出土的青铜器遗存再现了石寨山文化独特的文化面貌与社会结构,其出土文物中蕴含多元文化因素,见证了古代云南地区与中原、北方草原、南亚东南亚及中亚地区的交往交流,表明古滇国是古代西南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云南自古就是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贸易往来、文化交流的枢纽地带。河泊所遗址系统而全面地展示了滇池地区商周至汉晋时期的人地互动关系、人类聚落的组织与变迁、文化面貌的发展演变,理清了滇中地区从古滇国到益州郡的历史发展脉络,见证了两千多年前汉代中央王朝对古代云南地区实施有效的治理。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是中华文明中重要的地域文化标识,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重要见证,是研究古滇文化形成发展以及云南跨入统一多民族国家进程的重要实物资料。
第三章 文物本体构成
第六条 石寨山古墓群
已发掘的墓葬:已发掘的石寨山文化墓葬87座,其中代表性大型墓葬8座(M1、M2、M3、M6、M7、M12、M16、M71)、典型墓葬15座、一般墓葬64座。
墓葬可能分布区:初步考古勘探的石寨山南部约0.5公顷的墓葬可能分布区,以及石寨山整个山体范围内需进一步考古勘探或发掘确认的遗址可能分布区。
第七条 河泊所遗址
重要考古遗址点:河泊所遗址遗迹尚存、确定为核心价值载体的重要遗址点7处,见表1。
遗址密集分布区:考古勘探确定的河泊所遗址密集分布区,南至西王庙和墩上、北至石寨山、西至河泊村、东至上西河和小江渡,规模约62.28公顷,河泊所遗址文化堆积埋深0.5米—4.8米不等。
表1 河泊所重要遗址点信息
名称 | 遗址信息 | 对应考古工作地点 |
河泊所地点一 | 柱洞遗址5个、灰坑遗址2个。 | 2016年河泊所试掘点 |
河泊所地点二 | 灰坑、柱洞、水井及沟类遗迹。 | 2017年河泊所试掘点 |
河泊所地点三 | 瓮棺遗址近200座、房址8座、墓葬7座、灰坑遗址179个、沟类遗迹63条。 | 2018年河泊所发掘点 |
河泊所地点四 | 房址23座、墓葬14座、沟类遗迹13条、水井6眼。 | 2020年河泊所发掘点 |
河泊所地点五 | 大型建筑遗址、道路遗址、墓葬、灰坑、城墙遗址等,具体考古发掘成果正在整理中。 | 2021年—2024年上蒜一小发掘地点 |
西王庙地点 | 房址40座、灰坑遗址470个、沟类遗迹62条、水井13眼。 | 2016年西王庙发掘点 |
上西河地点 | 房址、道路遗址、活动面遗址、墓葬、灰坑遗址、沟槽遗址等。 | 2016年上西河发掘点 |
注:2009年河泊所抢救性发掘点遗迹已清理不存。2014年河泊所试掘点、2016年金砂村北试掘点和沙埂试掘点未发现重要遗址。以上不是价值核心构成要素,因此不列入文物本体构成。 | ||
第四章 规划目标与对策
第八条 规划原则
坚持文物保护的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护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文物构成要素的真实性、完整性。
坚持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实现文物本体及所处环境的有效保护前提下,兼顾区域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
坚持文物保护的公共参与原则,鼓励和引导社区及公众对文化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长期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第九条 规划策略
(1)整体保护—建立以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为核心的石寨山大遗址保护体系
加强区划管理,统筹划定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两处文物的保护区划,完整保护文物本体和文物环境。
建立石寨山大遗址空间管控体系,划定晋宁区石寨山大遗址文物埋藏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构建晋宁区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构建多部门、多群体、多领域协调机制,制定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依据。
建立健全文物巡查监测机制,完善监测制度,工程实施与预防性保护并重。
(2)统筹规划—依托环滇池保护利好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契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
依托环滇池整治计划,逐步恢复区域生态农业景观环境,消除面源污染,改善文物环境。
结合环滇池村庄整治要求,严格控制村庄建设强度,拆留改并举保护重要历史视廊、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
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解决文物保护需要的土地问题,为规划实施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3)考古引领—构建以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为引领的石寨山文化阐释系统
以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为重点,积极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
充分利用周边石寨山文化资源,形成完整石寨山文化阐释体系,建设石寨山博物馆,逐步打造石寨山大遗址展示利用示范区。
明确考古勘探、发掘重点及研究工作方向,推动石寨山大遗址考古研究工作,为展示和阐释石寨山文化提供支撑。
第五章 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第十条 保护范围
石寨山古墓群:以石寨山整座山体划为保护范围,占地面积7.66公顷。河泊所遗址:北界至河泊所地点三的北侧村路。东界至上西河遗址东侧村路。南界至墩上、小江渡北侧村路沿线。西界至河泊村南侧村路。占地面积96.11公顷。两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占地面积103.77公顷。
第十一条 建设控制地带
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划定共同的建设控制地带,占地面积456.39公顷。北界:牛广公路河和下海埂河埂线东沿线。东界:金砂村西侧村路北沿线。南界:现状道路金山寺线、下西河线。西界:滨湖生态红线。
第十二条 文物埋藏区
根据现阶段区域考古调查和勘探确定的石寨山文化地下遗址分布范围,未来应根据最新的考古成果调整更新。
文物埋藏区北至梁王山,东至金砂山、南至龙潭山和小平山,西至河泊所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占地面积954.76公顷。
第六章 本体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实施本体保护工程
实施石寨山古墓群本体保护工程,通过覆土保护、植被清理、山体排水整治等措施,保证石寨山古墓群本体安全。
实施河泊所地点五本体保护展示工程,结合价值研究和考古发掘进度,对揭露保护展示、回填保护等方式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四条 实施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结合河泊所遗址本体展示工程开展,沿展示区设置防护围栏。
若河泊所地点五采用揭露展示的方式,应根据考古工作成果及工作进展、文物本体保护具体需求,在发掘区域科学、合理建设本体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扰土深度控制措施
保护范围内扰动深度不得超过0.4米,严禁新增深根系植物种植,管网建设需避开已发现遗迹。
持续监控河泊所及石寨山扰土活动,及时排除安全威胁,严禁下挖水塘等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 未来考古发掘遗址保护措施
未来考古发掘的遗址以回填保护为主,若有重要考古发现,经科学评估有展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采用可恢复手段进行临时保护性回填,以便日后实施保护展示工程。
经科学论证需要揭露展示的遗址必须采取本体保护加固措施、设置保护性设施。
第十七条 文物监测措施
依据文物价值特征及保护管理需求,建立文物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系统监测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真实性、完整性的影响因素;
规范监测工作、提升水平,确保文物价值及真实性、完整性不受侵害,保障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七章 环境整治规划
第十八条 村庄建筑整治措施
保护区划内村庄禁止规模化建设,建筑整治应严格保护传统聚落风貌,维护传统建筑形式与空间格局。
若村庄申报为历史文化名村或传统村落,需按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建议统筹本规划与环滇池整治要求,编制《石寨山大遗址分布区村庄改造导则》,为整治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第十九条 道路整治措施
结合文物管理与展示利用需求,完善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道路体系,兼顾游览、管理及应急功能。
整治工程应优先利用现有道路,避免压占耕地,扰土深度不得超过控制埋深;道路形式需与遗址历史风貌相协调。
石寨村、上西河、下西河等村庄内道路整治,应严格遵循老街巷格局与走向,维持原有街巷尺度与空间肌理,采用传统路面材料。
第二十条 不和谐景观要素整治措施
逐步拆除保护范围内农业大棚设施,逐步拆除建设控制地带内农业大棚设施,恢复大地农业景观肌理,改善遗址环境风貌。
清理保护范围内废弃电线,统筹规划遗址区电力线路布局;在考古勘探确认无地下埋藏的条件下,优先采用地埋敷设方式,减少视觉干扰。
整治保护范围内灌溉水渠,拆除废弃渠段,清理渠内漂浮物、水生植物及垃圾杂物,改善水质环境;逐步推行滴灌、喷灌系统。
清理整治保护范围内村庄环境,设置移动式固体废弃物及生活垃圾收集箱,集中转运至遗址外处理,提升村庄景观品质与卫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 景视廊保护措施
不得出现干扰重要景观视廊的构筑物、建筑物,保护遗址与周边山水环境的视廊通畅。
确保石寨山古墓群、河泊所遗址与周边梁王山、左卫山、金砂山、小平山及滇池的通视关系,完整展现遗址历史格局。
景观设施及标志物应小型化、简洁化,风格需与文物环境风貌协调,避免视觉干扰。
第八章 展示利用规划
第二十二条 展示利用策略
建设石寨山考古遗址公园,构建石寨山大遗址总体展示体系,全面指导晋宁区石寨山大遗址展示利用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传统遗址展示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实验考古、数字化展示等丰富的阐释手段,全面提升遗址可读性。
依托环境考古成果,强调历史环境展示与耕地保护、传统村落保护、滇池生态保护的融合。
鼓励村民参与遗址的展示利用,形成大遗址与乡村发展良性互动典范,将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结合持续的考古研究工作,不断补充与丰富遗址展示内容,加强公众考古与对外宣传,提升社会价值和区域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晋宁石寨山大遗址总体展示布局
石寨山文化展示带:串联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和金砂山墓葬,讲述石寨山文化起源与发展故事,完整阐释价值内涵。
环滇池生态保护带:结合环滇池生态保护战略,依托沿线石寨山大遗址和相关文化资源,推进文物系统性保护与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打造文旅、文绿融合发展带。
石寨山文化主题片区:构建以石寨山古墓群和河泊所重要考古遗址为重点的晋宁石寨山大遗址核心展示区,环湖南路以东区域作为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启动区。核心展示区在保护耕地、保护历史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基础上,设置遗址展示节点、场馆展示节点、考古设施节点和配套服务设施节点。
人文生态景观片区:依托生态农业景观和上、下西河等村庄聚落,呈现现代农业文明与历史聚落交相辉映的人文环境。结合环境考古成果,植入反映滇池历史环境变迁的展示设施,打造符合遗址历史景观的环滇池湿地景观。
第九章 管理规划
第二十四条 完善管理设施
石寨山古墓群:优化提升石寨山古墓群现有管理用房,加强现有管理用房维护,结合安防工程要求,增加监控室和监控设施。
河泊所遗址:遗址现场选择闲置民居建筑院落进行改造利用,也可以利用未来建设的遗址展示建筑,为日常管理与办公提供场所。
第二十五条 管理监测中心
建立系统的晋宁区石寨山大遗址监测体系,设置遗址监测中心,完善监测系统。
第十章 用地调整规划
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发展边界,保持保护区划内以非建设用地为主的用地特征,保障文物本体和环境的安全。
(1)近期根据文物保护、展示、管理和考古工作需求,以及考古遗址公园启动建设需求,用地调整规模共计48.25公顷:
文物古迹用地:重要考古遗址点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共计18.24公顷;
文化设施用地:石寨山博物馆(监测中心)区域调整为文化设施用地,共计14.34公顷;考古标本库区域调整为文化设施用地,共计5.45公顷;
考古遗址公园入口展示区调整为文化设施用地,共6.47公顷;
道路运输用地:考古遗址公园道路建设调整为道路运输用地,共计3.75公顷。
(2)下步根据文物保护、展示、管理和考古工作需求,以及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需求,用地调整建议为:
考古一旦发现重要遗址,经科学评估具有保护展示价值,应尽快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结合考古遗址公园发展需求,扩大文物古迹用地、文化设施、交通运输等配套服务设施用地规模,为遗址整体保护展示提供土地保障。
益州郡遗址目前正处于考古发掘阶段。应依据考古研究成果,逐步将重要遗址区域调整为建设用地,为保护利用提供土地保障。
第十一章 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规划修改调整程序
本规划是专项文物保护规划,其编制与实施是一个补充、完善、修订的动态过程,可根据需要定期修编。
本规划如需调整和修改,必须先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原因和调整目标,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照原报批程序审批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规划执行与监督机制
本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部门是昆明市晋宁区石寨山大遗址文物保护中心,受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监督管理。
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划管理执行情况,由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古迹的义务,有权了解保护规划的内容,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有权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向上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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