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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686175779-202606-535003
文号
昆政办〔2026〕19号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6-06-26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6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2026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2026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是“3815”战略发展目标“八年大发展”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对标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紧盯昆明高质量发展的努力方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加快中国春城、历史文化名城、国际大健康名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项目安排

(一)审议类(5件)

1.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

拟上报时间:2026年6月

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2.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拟上报时间:2026年6月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3.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修订)

拟上报时间:2026年8月

起草单位:市档案局

4.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规定(制定)

拟上报时间:2026年8月

起草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5.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修订)

拟上报时间:2026年10月

起草单位:市民族宗教委

(二)预备类项目(6件)

1.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修订)

研究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2.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

研究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修订)

研究起草单位:市水务局

4.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研究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5.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订)

研究起草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林草局

6.昆明市公墓管理办法(制定)

研究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三)调研类项目(5件)

1.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调研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修订)

调研单位:市统计局

3.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修订)

调研单位:市司法局

4.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

调研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5.昆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制定)

调研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在立法工作中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准确把握上位法精神和具体规定,遵守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高效有序推进各项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切实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规章立法工作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费和机构,组织起草班子,细化方案措施,按照要求尽快完成调研、起草和审查工作,按程序和时限进行报送,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审议类、预备类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在起草过程中要及时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司法局要加大政府规章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做好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三)分类起草调研。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和完成时限,加快起草和调研进度,按时进行报送。审议类、预备类项目的起草单位尽快拟订立法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于2026年6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同时,各起草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完成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上报工作。预备类项目条件成熟的,起草单位可以按照要求上报市政府,作为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予以安排;条件不成熟、暂不具备提请审议条件的,应当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调研报告和起草的文本报送市司法局。调研类项目的调研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市司法局。

(四)规范文本内容。各起草单位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立法起草工作。起草的政府规章送审稿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送审稿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起草的调研报告要包括调研的情况,对调研情况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对需要采取立法方式解决的调研项目,其调研报告还应当包括所要立法的政府规章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五)完善报送材料。各起草单位上报市政府的政府规章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一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起草说明及注释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和修订的必要性、上位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注释稿应当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拟定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参照的政策文件;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参照的政策文件、外地有关立法资料(不少于5个省、市的立法经验);3.符合工作要求的听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报告;4.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应当提交性别平等书面审查意见;5.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6.修改政府规章的,还要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7.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调研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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