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2026-07-10 16:01 字号: [ 大 中 小 ]
《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6年6月18日第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其中部分条款与2024年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存在不一致。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的内容
《办法》一是为明确滇池船舶的动力类型,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在第九条增加了“滇池水域不得使用水上飞行器和燃油机动船舶,但经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污染治理的除外,现有燃油机动船舶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的规定;二是为严格控制滇池水域非燃油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的数量,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在第十条增加了“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非燃油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数量,新增、改造、更新船舶应当经市滇池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的规定;三是为规范管理进入滇池水域的体育运动船舶,并结合体育运动船舶的特殊性,在第十三条增加了申请进入滇池水域的体育运动船舶应当符合的条件;四是在第十五条增加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办理期限的内容;五是在第十九条增加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变更、有效期延续的办理程序。
(二)修改的内容
《办法》一是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二条将适用范围中的“滇池”修改为“滇池水域”,同时将“渔业捕捞船舶除外”修改为“军用船舶、渔业船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增加对军用船舶的排他性规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第三条将原《办法》第四条准入原则中的“环保优先”修改为“生态优先”;三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第七条、第八条对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总量评估和总量控制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了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定和报批的程序;四是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原《办法》中关于办理《滇池船舶准入许可证》的申请人和申请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办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五是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5年的规定,并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在十六条将“《滇池船舶准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修改为“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六是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在第二十五条对原《办法》第二十二条船舶未经批准进入滇池水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
(三)删除的内容
一是删除了原《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关于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类型、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准入许可证》的材料等在《办法》其他条款已经包含的内容;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删除了原《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关于限制体育运动船舶、科研教学船舶办理入湖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这一无上位法依据的条款;三是将原《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不一致的内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