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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关于《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8-11 17:21   字号: [        ]

日前,昆明市印发了《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准确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共用部位涵盖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屋顶、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路灯、给排水系统、监控系统等业主共同使用的关键设施,为解决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交存归集困难、使用程序复杂、应急维修不畅、资金管理分散等问题,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昆明市迫切需要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和《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借鉴了外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四条,分总则、交存、管理、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维修资金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责。《办法》将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住建、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在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监督中的职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审核等业务工作仍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拟定政策、业务指导。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财务及资金运营制度,统一管理运营资金以保障安全,配合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交存、拨付、退付等工作,规范专用账户管理与财务核算,优化资金增值效益并统筹利息分配。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街道(乡镇)、社区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维修项目现场查勘、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维修资金交存、补交、续交。交存方面,明确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为交存主体;新建商品住宅,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业主在网签备案时交存,开发单位对未售房屋先行交存后再向业主收回,《办法》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规定;老旧小区可补建或现修现筹,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的30%时需续交;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维修资金账户同步更名,欠交维修资金的业主经催交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交付房屋。

(四)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代管并按建筑区划设账分户;业主大会设立后,申请自管的,须制定管理公约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资金按活期(变动部分)和定期(稳定部分)利率计息分配至分户账,鼓励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外墙等保险;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及设施残值主要补充维修资金;房屋灭失时,分户账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账面余额部分返还售房单位或收缴国库。

(五)维修资金使用情形及费用分摊。使用范围限定为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设施维修更新,禁止列支开发单位责任、管线单位维护等费用;按受益业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未交存或余额不足的业主补足差额;常规使用需经业主表决、备案拨付、验收结算,应急使用(如屋面漏水、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损坏等)可简化流程;实行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禁止弄虚作假;支持老旧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鼓励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体检、购买电梯维护及责任保险、外墙脱落保险。

(六)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买受人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擅自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对开发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分摊费用的,对其处1万元以下罚款;挪用维修资金由住建部门追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对挪用主体处2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途径及时间

本解读材料与《办法》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等政务网站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