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部门解读

关于《昆明滇池绿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6-09-07 17:17   字号: [  大  中  小  ]

为便于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昆明滇池绿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及相关条款说明进行如下解读。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

滇池是昆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和市民休闲游憩的核心空间。滇池绿道自2022年首批开放以来,有效串联起沿线自然景观与人文资源,成为展示城市生态魅力、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的重要平台。但随着绿道使用频率持续提升、人流车流日益增多,在管理过程中,权责边界模糊、各类车辆管控难、设施维护不及时、违规活动频发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同时,绿道作为滇池周边重要生态设施,其管理需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规紧密衔接,亟需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管理主体权责与工作流程,为具体管理行为提供政策依据,确保绿道管理活动符合滇池保护整体部署和精细化治理要求。

在此背景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起草单位,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履行了意见征询、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必要程序,广泛征求了沿线四区政府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并修改完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审议通过,《办法》即将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以国家法律法规、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为主要依据,并参考了省外绿道管理的先进经验。

(一)主要法律依据

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

3.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等。

4.部门及省级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道规划设计导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等。

(二)参考借鉴的省外文件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绿道骑行管理办法(暂行)》。

三、目的意义

(一)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滇池生态保护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滇池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制定《办法》,将滇池绿道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以制度管控绿道范围内的各类活动,充分发挥绿道“以道守界”的生态空间管控功能,守护滇池流域生态环境。

(二)填补管理空白,解决绿道运营实际问题

针对滇池绿道管理实践中存在的权责边界模糊、各类车辆难管控、设施维护滞后、违规活动频发等突出问题,《办法》明确了管理主体权责与工作流程,为具体管理行为提供政策依据,破解管理实践中的难题。

(三)衔接上位法规,确保政策协同一致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规的相关要求,确保绿道管理活动符合滇池保护整体部署,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涵盖总则、职责分工、维护管理、清扫保洁、交通管理、游览管理、合理利用、应急管理及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管理目的、术语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确立滇池绿道为昆明市生态基础设施与慢行交通载体,管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管理、公众参与、全民共享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5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滇池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市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属地管理与协同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维护管理(共7条)。明确了滇池绿道维护管理单位的确定程序及职责,实行重点维护区域和一般维护区域分级管理,对路面维护、设施维护、绿化管养、更新改造、运维巡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清扫保洁(共4条)。实行分级保洁制度,按人流密集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洁区域并动态调整,对垃圾清理、公厕保洁、环境保洁等提出具体操作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交通管理(共8条)。明确了滇池绿道的通行规则,规定除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机耕道等共用路段外,其余路段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仅允许人力自行车、经批准的慢行交通车辆及抢险救援、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对准入车辆的行车规范、限速要求、停车管理、车辆登记及安全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游览管理(共5条)。明确了进入滇池绿道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设施及生态环境,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八类禁止行为。同时明确了绿道内举办活动的程序及公众监督举报机制。

第七章合理利用(共3条)。明确了滇池绿道配套服务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作方式,运营管理单位的确定程序及职责,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道保护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八章应急管理(共3条)。明确了滇池度假区管委会会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属地政府与维护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共同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

五、核心举措

(一)建立权责明晰的协同管理体系

《办法》确立了市人民政府领导、滇池度假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市级各部门按归口职责分工指导、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的多层级责任体系。同时建立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与维护管理单位多方联动机制,开展常态化巡逻,建立执法快速响应机制,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二)实行分级维护与分级保洁的精细化管理

《办法》将滇池绿道划分为重点维护区域和一般维护区域,在主要出入口、栈桥、驿站、公厕、重要区段设置值守岗亭,派专人值守,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同时实行分级保洁制度,一级保洁区域覆盖人流密集段、驿站、公厕、观景台、栈桥、停车场周边区域及穿越重点村庄的段落,制定差异化清洁标准,实现精细化管养。

(三)构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管控体系

针对社会车辆及电动自行车混入绿道产生的安全隐患,《办法》明确了绿道通行规则:除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机耕道等共用的路段外,其余滇池绿道路段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仅允许人力自行车、经批准的慢行交通车辆及抢险救援、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同时设置差异化限速标准,在主要出入口、长下坡、部分栈桥和跨河桥、急转弯、临水、临崖、视野盲区、人流密集段等区域最高速度不大于15km/h,在其他路段按最高速度不大于20km/h的原则设置,保障绿道通行安全。

(四)划定禁止行为清单规范游览秩序

《办法》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八类禁止行为,包括损毁涂划设施、放养禽畜生火烧烤、乱丢垃圾倾倒废土污水、占道经营擅自设置广告、危险骑行、开展甩鞭子打陀螺等危险活动、尾随强制推销等,有效回应了当前绿道管理中突出的不文明行为,为管理劝导和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五)建立平急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了滇池度假区管委会会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属地政府与维护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系统化提升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能力。

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条款的具体说明

《办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条款,均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结合滇池绿道管理实际需要设定,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

(一)关于通行禁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具体做法:《办法》规定,除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机耕道等共用的路段外,其余滇池绿道路段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仅允许人力自行车、经批准的慢行交通车辆及抢险救援、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滇池绿道禁行区域的划定和公布由滇池度假区管委会负责。

2.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优先发展绿色交通的规定,并参考《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绿道骑行管理办法(暂行)》等省外立法经验。

3.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滇池绿道属于以慢行交通为主的生态廊道,不具备社会机动车辆快速通行的功能定位和物理条件。绿道作为线性慢行空间,人流密集、活动类型多样,社会车辆及电动自行车混入将形成显著速度差与交通冲突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刚性准入限制措施,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要求。该禁行规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不属于新增行政许可或强制措施的情形,具有合法权限。

(二)关于骑行限速规定(第二十四条)

1.具体做法:《办法》规定,在主要出入口、长下坡、部分栈桥和跨河桥、急转弯、临水、临崖、视野盲区、人流密集段等区域设置安全骑行速度提醒标志,最高速度不大于15km/h,在其他路段按最高速度不大于20km/h的原则设置。

2.制定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限速管理的基本原则,借鉴《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绿道骑行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关于“高风险路段及人流密集区域最高速度不大于15km/h、其他路段最高速度不大于20km/h”的规定,并经专家论证确定。

3.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绿道路面宽度有限、弯道坡道较多,临水临崖路段风险较高,叠加滇池绿道人流量大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限速标准是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限速采用“提醒标志”的柔性管理方式,而非强制处罚手段,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的合理性。

(三)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第三十条)

1.具体做法:《办法》列举了八类禁止实施的行为。

2.制定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生态保护核心区明确规定了禁止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露营野炊烧烤等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作出规定。禁止危险骑行、甩鞭子打陀螺等行为属于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管理措施。

3.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办法》设定的禁止行为均有上位法支撑或属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管理措施。《办法》本身不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的要求。禁止尾随强制推销旅拍服务等行为,是回应社会关切、治理绿道沿线旅游乱象的必要举措,具有现实合理性和正当性。

(四)关于活动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1.具体做法:《办法》规定,滇池绿道内举办各类活动和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需求,根据活动性质、规模和内容,需要审批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

2.制定依据: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集会游行示威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规定。

3.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办法》要求需审批的活动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未新增审批事项或增设行政许可。抄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的程序安排,便于统筹协调绿道管理,不增加活动主办方的额外义务负担,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七、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1.滇池绿道:指昆明市生态基础设施与慢行交通载体,兼具生态保护与休闲游憩功能,由环滇池沿岸范围内已建成的绿道主游径系统和配套设施组成,包括主游径道路、生态过渡带、绿化、驿站、公厕、观景平台、栈桥、护栏、围栏及监控设施、给排水、电力、通信、照明设施、标识系统等。

2.主游径系统:指绿道中供人们步行、自行车骑行的主要道路系统,是绿道的基本组成要素,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电瓶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

3.生态过渡带:指滇池绿道沿线介于水域生态空间与城镇开发空间之间的生态缓冲区域,兼具生态保护、景观过渡和生物迁徙通道功能。

4.湖滨生态红线:指为加强滇池湖滨生态空间管控划定的生态保护边界线,湖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绿道建设、改造活动须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审查。

5.重点维护区域:指滇池绿道中主要出入口、栈桥、驿站、公厕、重要区段等人流集中或设施重要的区域,应设置值守岗亭并派专人值守。

6.一级保洁区域:指滇池绿道中人流密集段、驿站、公厕、观景台、栈桥、停车场周边区域、穿越重点村庄的段落等需重点保障环境卫生的区域。

7.慢行交通车辆:指在滇池绿道内通行的非机动化或低速机动化交通工具,包括接驳车辆、观光车、脚踏车及作业车。滇池绿道鼓励使用新能源电瓶车辆和无动力车。

8.“四净三无两通一明”:指公共厕所保洁管理标准,即地面净、墙面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该标准依据《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设定。